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下评估内容
1.本办法所称的“在孵企业”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,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、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,且符合 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中的小型、微型企业标准; 2.本办法所称的“毕业企业”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,由孵化器自主确定:(1)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或高新技术企业;(2)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;(3)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;(4)被兼 并、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、上市; 3.基础型、示范型、顶尖型孵化器均实行“择优认定”,即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择优评选; 4.属浙江省山区海岛县(含政策享受期内的调出县)辖区内的单位申报基础型、示范型孵化器,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 20%。